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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理工学院本科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2-26

    各相关单位:

    《青海理工学院本科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1113日第4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理工学院教务处

                                                   20251128



    青海理工学院本科生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专业开展本科生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实践基地建设关系实践教学质量,对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学校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积极探索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本科人才的新机制,建成一批发展稳定、管理规范、专业技术水平业内先进、社会信誉好的实践教学基地。基地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坚持理论教学与专业实践相统一的原则。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实践基地建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四条 坚持先进性与多样性并重的原则。实践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能够资源共享。实践基地的基础设施、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 坚持稳定发展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实践基地在保持一定稳定性的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践基地质量。

    第六条 坚持“互惠互利、责任分担、共同建设、协同发展”的原则。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明确责任,共同完成实践基地建设任务。


    第四章 建设类型

    第七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教务处辅助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要求,具体实施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校内实践基地:学校相关单位或院(系)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独立利用校内资源或吸引部分校外资源合作建立的实践基地。

    校外实践基地:院(系)或通过学校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的实践基地。


    第五章 建设条件

    第八条 实践基地的依托共建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或政府部门,运营正常,管理规范,业务水平先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联合开展科研与人才培养的意愿。

    第九条 实践基地须具有保障学生实践活动顺利开展的能力和经验。能定期接纳一定数量的实习生,具备学生实践所需的安全工作学习环境和各项条件保障。

    第十条 实践基地须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管理经验的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建设提倡就近就地,相对稳定,提倡“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


    第六章 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建设各方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提前做好预判防范,风险排查做到覆盖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学生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教育,严格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建设各方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基地实际,制定可行的教学计划,共同组织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积极探索教学新模式,“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推进。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担任带队教师,全程参与实践活动;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全程管理和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实践教学需要,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校外指导教师的聘期要根据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的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指导教师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原则上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正式开展实践活动前,二级学院和实践基地应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实践活动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加班和夜班,保障学生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主动参与实践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和科研支持。实践基地应积极改善教学条件,保障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实践基地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对于私自利用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建设程序

    第十九条 各学院建设的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鼓励建设适合多专业共享的高水平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条 院级实践基地建设。二级学院对全院实践基地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签署实践基地建设协议,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级实践基地建设。二级学院可在已建一年以上院级实践基地中,选择一些条件好、接纳实习学生规模大、发展稳定的实践基地,申请变为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些社会声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能接纳多专业学生实践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报校级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十二条 校级实践基地挂牌。经批准建立的校级实践基地,由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署协议,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一式3份,由教务处、二级学院、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各执1份。协议签订后,实践基地可举行“青海理工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挂牌仪式,挂牌的时间、方式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践基地经申报评选,被上级单位批准(立项)为省级以上实践基地的,按相关文件要求管理。学校应加大投入,做好条件建设。


    第八章 评估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实践基地定期检查制度,依照《青海理工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评估检查表》进行评估检查,每学年对实践基地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将检查总结汇总存档。对评估不合格的实践基地,及时中止学生实践活动,并解除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对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接纳学生实习的实践基地,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学生实践基地建设,鼓励二级学院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基地建设。


    第九章 教学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实践基地建立后,二级学院应对各基地建立实践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地介绍材料:实践基地简介、实践基地教学设备、协议书、实践基地的规章制度、实践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基地运行情况材料:实践教学活动登记、每学年进入基地开展实践活动的专业、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含基地指导教师)、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基地对学生实践情况的评价反馈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


    附件:1.青海理工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范本)

          2.校级实践基地建立申请表

          3.实践基地建设评估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