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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理工学院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2-26

    各相关单位:

    《青海理工学院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2025116日青海理工学院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理工学院

                                                          2025123



    青海理工学院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青海理工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聘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以下称“指导教师”),对纳入助教培养计划的青年教师(以下称“青年教师”)的教学进行系统指导,持续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及时将青年教师纳入助教培养计划,稳步推进助教工作。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四条 助教工作实施对象为学校新入职或新转入教学岗位教师,以及未完成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含未考核、考核未通过)。助教工作实施周期为1—2年。


    第三章 培养要求

    第五条 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需参加青海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青年教师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熟悉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理念,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学习并了解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以及教学研讨、观摩等活动。

    (二)结合拟任教的课程特点选择已开设的2门课程,全程参与指导教师的授课过程,熟练掌握课堂教学各个环节;协助指导教师准备教学材料,组织课堂讨论,批改作业试卷,做好辅导答疑。

    (三)完成拟开设课程的教案撰写,并征求指导教师意见。

    (四)主动参与指导教师承担的教研项目和课程建设项目。

    (五)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教学工作情况,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检查、评价等。

    第七条 青年教师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可承担指导教师课程的部分授课任务(不超过该课程总课时量的四分之一)。


    第四章 指导教师选聘及工作任务

    第八条 指导教师选聘遵循自愿申请和学院(中心)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指导教师选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爱岗敬业,有不少于5年的本科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得到师生好评。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同层次)的专业技术职称,选聘范围包括本校教师、银龄教师、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等。

    第十条 指导教师担任的课程应与青年教师拟承担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原则上指导教师一年内指导的青年教师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通过言传身教、科学指导,助力青年教师养成良好的师德修养,并做好以下教学指导工作:

    (一)制定并落实助教培养计划,指导青年教师进行备课、撰写教案、开展实践教学,定期检查教案、作业批改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二)帮助青年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掌握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努力提升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承担并按计划完成指导工作后,相应课程的工作量按课时量*1.3(系数)计算(指导人数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3)。因故中止指导工作的,经学院(中心)审核认定后,可对已完成课时按1.3倍计算。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满后,向所在学院(中心)提交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助教工作总结、助教期间的相关过程性材料以及拟授课课程的教案、课件等,学院(中心)经综合考量后给出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学院(中心)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材料包括过程性材料、教案、听课记录等,复核合格后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认定助教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接到考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经校教学委员会复议后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教师,继续承担助教工作,进行下一轮助教考核。两轮考核均不合格者,视为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纳入助教期间,个人承担的教学工作按实际完成的课时计入。参与指导教师课程的工作量(听课、辅导等)按实际参与课时*0.3记入。其中,参与课时由青年教师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听课记录等),经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后,由学院(中心)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认定。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经学校同意赴对口支援高校或其他高水平大学进行课程进修且符合助教培养要求的,可认定为助教培养工作。工作量按学校外出教师考核标准执行,不再单独计算课时量。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在担任助教工作期间,若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奖励,在同步完成其他工作、无教学事故、师生评价较好的情况下,可申请缩短培养周期,缩短时间不多于半年。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相关教研室及课程组应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并落实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中心)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制定符合学院(中心)实际情况的培养细则,并按照要求完成考核及材料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对学院(中心)助教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