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青海理工学院章程》,设立青海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咨询、 审议人才培养和教学重大事项的机构,根据学校办学理念、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为全校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指导、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由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长期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在各学科专业领域有深厚造诣的高级职称教师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需兼顾专业平衡。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推荐,经学校审议通过后聘任。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经委员会委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各学院(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开展本单位教学指导、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了解学校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无故不履职及违背师德师风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指导、评价和建议。
(一)开展学校人才培养理念、目标定位,教学实施、质量监控等重大议题研究,提供咨询、评价。
(二)指导教学管理体系、实践基地、教学实验室等建设。
(三)审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材,教学项目立项、结题和成果奖励,教师教学考核评价标准。
(四)评审推荐教学项目、成果案例及教育教学类优秀人才。
(五)其他重大教学事宜。
第十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可对学校教学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十一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会议讨论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委员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须经不少于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需请假的,可申请委托熟悉本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代行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事务,可邀请学生或毕业生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提交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理工大学(筹)教学委员会章程》(青理筹字〔202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