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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9-02

    青海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培育优质教学研究成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建设、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以及其他专项建设。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相关项目(以下简称“教学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教学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我校教师,项目产生主要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青海理工学院,其他项目成果应署名青海理工学院。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教学项目遵循“集中立项、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中心,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层面由校教学委员会统筹指导,教务处等部门具体实施,包括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评审、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部门)应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教学项目工作组,落实本单位的项目实施,包括项目规划、人员分配、督促检查、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教学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需按照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的要求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分配建设任务、促进工作创新、完成预定任务、凝练创新成果、强化团队建设、审核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教学项目申报按如下程序组织:

    (一)学校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组织申报,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申请人及团队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初审合格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校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名单。

    第九条 凡正式批准的教学项目,签订任务(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院校两级监督管理实施过程。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教学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经费安排等关键要素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长时间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一经查实,终止项目实施,视情况给予通报、收回资助经费、限报项目(荣誉称号)等处罚,涉及学术不端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1次。若有上级文件要求或学校教学需要,可根据相关任务另行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年限根据项目类别分类确定,具体按当年立项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项目申报符合立项范围要求,具有研究推广价值;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每个项目设项目负责人1人。按项目分类要求如下:

    (一)专业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本专业负责人,或学院推荐的具有高级职称、专业建设经验丰富的其他教师。同一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每次只能申报1项。

    (二)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每次参与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三)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1.一般项目:负责人应是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

    2.青年项目:负责人应是学校专任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

    3.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每次参与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四)课程思政示范项目

    1.示范中心:负责人一般应是各学院(中心)、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每次参与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2.示范专业:负责人一般应是专业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人及主要人员每次参与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3.示范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每次参与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五)其他类型项目: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设立的校级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申报按照相应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负责人有未结题的同类项目;

    (二)主要建设内容已立项资助、无显著新成果的项目;

    (三)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十六条 立项程序

    (一)发布通知。教务处发布教学项目申报通知;

    (二)单位推荐。各申报单位组织教职工申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书,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

    (三)评审。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复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教学委员会审议;

    (四)公示。对建议立项的项目,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发文。对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项目,由教务处发文。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项目实行学校、学院(中心,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学项目的统一管理,组织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二)学院(中心,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申报项目,审核申报资格及材料并进行推荐。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完成进度检查、经费使用监督等,配合教务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三)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任务分工,按期推进工作,产出高质量成果,合理使用经费,按时提交检查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教学项目实行申报立项和中期检查制度。

    (一)项目立项。经学校同意立项的项目,须填写任务书或合同书等立项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主持人应填写中期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对进展缓慢、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教学项目立项后,不得变更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与任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主要成员;

    (二)调整研究计划;

    (三)调整经费使用计划;

    (四)延期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处理,同时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学研究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资助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减少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相关项目指标。

    (一)研究成果或相关材料有严重意识形态问题;

    (二)研究成果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不按结题通知按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经书面提醒后,仍不提交的;

    (五)中期检查不合格,取消项目的;

    (六)结题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其他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学项目应按时结题。确需延期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满前1个月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项目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教学项目须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结题基本要求:

    (一)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等立项材料规定任务,达到项目预期研究效果;

    (二)教学项目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须署名青海理工学院。

    第二十四条 结题程序:

    (一)项目组提交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结题验收表,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相关材料(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期报告书、调整申请表(若有)、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能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审核。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专家验收。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任务书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对结题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四)发文公布。教务处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成效好的教学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同类项目;对验收不合格或专家组建议暂缓结题的项目,限期整改,由教务处重新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整理结题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文档一并交教务处存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分年度支持,必须专款专用。一般参照以下标准支持:

    (一)专业建设项目:15万元/项,执行期3年,每年5万元。

    (二)课程建设项目:2万元/项,线上课程(或同标准课程)建设费用另行确定;

    (三)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一般项目2万元/项、青年项目1万元/项;

    (四)课程思政示范项目:示范中心、专业2万元/项,示范课程1万元/项;

    (五)省级以上项目:对于无项目经费的省部级项目,按不少于校级同类项目2倍额度(扣除校级已支持金额)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项目立项时,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在第二十七条资助经费标准上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资助规模、金额以当年立项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经费使用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1)差旅费、会议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调研、学术交流、会议等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2)资料费:印刷、教学书籍购置等费用(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0%);

    (3)委托业务费:专利申请费、论文版面费或审稿费、教材教辅出版费、检索费等费用;

    (4)劳务费:校外专家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等(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不包含学生劳务费);

    (5)数字化建设费用:视频录制、知识图谱等费用;

    (6)其他符合学校财务部门管理规定的必要支出(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7)若确因项目建设需要,超过以上限额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教学项目,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结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部级教学项目申报、管理若无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