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首页| 一网通办|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青海理工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9-01

    青海理工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建设和维护学校优良的教风学风,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青海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地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课程是指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

    第二章  考核类型与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应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确定课程采用的考核类型,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中考核类型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原则上须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类型为“考查”的课程,任课教师拟定考查方案,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可采用限期完成的总结、论文、设计、开放型考题等形式进行,考查方案经教研室主任与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坚持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及期末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20%,期中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50%,总成绩低于60分的,需补考或重修。平时成绩考核要突出过程管理,考核方式得当,数据记录全面,来源清楚,认定依据合理,平时成绩考核材料由任课教师保管备查。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本科课程考核工作,协调考核安排、巡考安排等。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考核组织工作,包括落实考核安排、命题管理、考务培训、监考人员安排、诚信考试教育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考务安排

    第九条 考核工作均须严格遵循校历及教务处发布的考试安排通知,期末考试(考查)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各学院(中心)应据此组织开展工作,严禁擅自提前或推迟任何课程的考试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学院必须事先向教务处提交正式申请,说明理由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统考课程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开课单位负责具体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报至教务处进行统一协调与最终确认。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开课学院须提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考查类课程考试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表安排,并在考查开始前一周向学院提交考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安排。全校统考课考试由开课单位教师担任主监考,副监考由各学院教师担任,由相应单位选派。其他课程考试的主、副监考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安排。原则上考生50人以下(含50人)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考生51人~100人之间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教师,100人以上安排4名监考教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要按照《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学院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学生的考试资格予以审查,未达到要求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 缓考安排。

    (一)学生因病、意外事故、考试时间冲突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本人需在考试前一周申请缓考、填写《青海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缓考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生效,纸质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存档备案。

    (二)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考试。未获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五条 补考安排。

    (一)前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进行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1至第2周进行。具体安排以每学期补考工作安排通知为准。

    (二)通识选修课程、实践类课程不安排补考。

    (三)重修、旷考学生、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未按要求参加学习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五章  命题工作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应严格遵循教学大纲,确保内容覆盖大纲规定的核心知识点与能力要求,紧密对接人才培养目标。命题需突出素养导向,着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与创新思维。合理设定试题结构,适当减少机械记忆类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题目的比重(如辨析题、论述题、综合题等),确保试卷既能有效评价学习成果,又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遵循命题程序,切实保障试卷质量。试题难易度应合理配置,一般较容易的题目约占20%,中等难度的题目约占60%,较难的题目约占20%。

    第十八条 题型设计应注重多样性,可选用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论述题、分析题及创新研究型题等多种形式,原则上每套试卷所包含的题型不应少于四种,客观题(如选择题、填空题等)、主观题比例适中。

    第十九条 试题题量应以120分钟考试时长为标准进行设计。若考试时长不同或为开卷形式,则必须在试卷上明确注明。卷面分数统一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须从教务处网页下载试卷模板,出卷要求内容准确、文字通顺、表述严密不产生歧义、图表绘制规范、字体大小与间距适中,留有适当的答题区域。不得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须编制A、B两套试题,任选一套用于考试,A、B两套试题要保证难度一致,试题相同率不能超过10%,最近四年内试题重复率一般不应超出15%。

    第二十二条 具有相同教学大纲的同一门课程分班教学时,考试时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使用相同的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考试评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每套试题均需配备全面、规范的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参考答案应做到内容完整、表述精准,主观性试题应细化评分要点与步骤分值,以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

    第六章  试卷审批、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命题完成后,由开课单位从A、B两套试卷随机抽取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命题组负责人或命题教师须按要求填写《试题命题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和学院(中心)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签字。考试前一周由学院教务干事统一将各门课程的相关考试材料和试题交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刷。

    第二十五条 试卷发放、收交和解答试题疑义等工作,由开课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命题教师是试卷第一责任人,试卷命题、印制过程全程保密,严禁学生和无关人员代领。试卷领取时,领取人员应仔细核查,出现错印、漏印应及时反馈。

    第二十七条 试题在启用前属于绝密件,若在命题、审批、印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出现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有关学院应立即报教务处并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保证试题的保密性和考试的公正性。对违反规定、造成试题泄露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命题人、审核人和接触试卷的其他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教师可以组织考前复习辅导,引导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巩固。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圈定复习重点,或变相暗示、泄露考试内容,切实维护考核过程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第七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考工作须由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监考任务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必须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在考生入场前对考场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学生进入考场后,由主监考向学生强调考场纪律,副监考检查学生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一卡通),核对座位编号,证件不全者不允许参加考试。开考前将学生不能带入考场的物件集中收缴,妥善放置。

    第三十一条 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核对科目、份数,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开课学院教务办和巡考人员解决。下发试卷,提醒考生检查试卷的完整性,填写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学生学号、姓名;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监考,随时注意考场动态,发现违规动向立即警告制止,预防为主,防微杜渐。对违纪、作弊者,停止其考试,有物证的应暂时没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对试卷中存在的问题请示巡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现考生有病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不能继续考试时,应及时报告巡考。

    第三十六条 监考时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与人攀谈,不在考场内阅书读报,不私自离岗,不抽烟、不使用通讯设备,不做其他影响监考的事情。严禁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接到考试终止信号,应立即停止考试。考试结束后清点收缴试卷份数,如有缺少,立即查找落实;清理考场,发现可疑痕迹,收录待查。

    第三十八条 严禁默许、包容、纵容、协助考生违纪作弊。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九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持身份证、学生证或一卡通进入考场,并按排定座位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核查。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如相关证件遗失,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

    第四十条 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经允许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试时,学生必须关闭一切通信工具并放入指定位置。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试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座位上除考试必需的文具、计算器(考试同意使用)等用品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

    第四十二条 考生就座后,检查桌面、桌内及地面是否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文字资料,有问题及时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确需借用,必须获得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四十四条 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监考教师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以及提出与之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情况,可举手询问。

    第四十五条 考试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答题纸和草稿纸,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

    第四十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示或手势、影响他人考试、擅离考场、将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在答卷上标记其他信息、夹带、抄袭、递条、使用通讯设备、使用其他各种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代考、交换试卷,以及其他违纪作弊行为。

    第四十七条 考试期间,试卷必须放置于自己的桌面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 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凡不听劝阻、继续答题或有抄袭、对答案者,一律视为作弊行为。

    第四十九条 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不得再进考场。

    第九章  试卷评阅

    第五十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独任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阅卷,其他教师复查;由两名及以上教师共同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采用统一地点、统一时间、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阅卷,集体复查。

    第五十一条 试卷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进行,评阅尺度和计分方式应统一,做到公平、公正、细致、准确。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评,评阅教师应在其更改处签署评卷人姓名。

    第五十二条 评卷人应使用红色笔(包括红色钢笔、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进行评阅与记分,书写字迹须保持工整、清晰、符合规范。同时,必须确保试卷卷面整洁,严禁出现任何与试卷批改无关的标记、批注。

    第五十三条 分数合计要准确,要做到得分点之和与题首分一致,题首分与卷首分一致,卷首分之和与卷面总分一致,卷面总分应与成绩单的对应分数一致;

    第五十四条 题首分、卷首分及卷面总分一律写在相应得分框内,不得在其分数下随意画横线,题首分旁应有评卷人签字。

    第五十五条 阅卷记分应统一使用“正分”,不得只给总分,必须按评分细则在给分点处给出小分,正确的打“√”标记,错误的打“×”标记。

    第五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组织专人做好试卷复查工作。如发现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评分不当等现象,应在成绩上传、公布前及时纠正。

    第五十七条 为切实发挥考试的评价与反馈功能,任课教师应在评卷工作完成后,及时对试卷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评估。精准诊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的教学改进方案。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形成试卷分析表,按试卷装订要求合并装订。

    第十章  成绩管理

    第五十八条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评定。

    第五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成绩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第六十条 教师登录学生成绩时要认真仔细,不得错登、漏登,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由系统自动生成。对缓考、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和取消资格的学生要进行核实,并在系统录入时注明。

    第六十一条 教师须确保录入成绩的准确性,录入工作完成后,不得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正成绩,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开课单位及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章  试卷装订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试卷是衡量教师教学效果、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评估与检查的核心教学资料。各学院(中心)应做好试卷装订与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试卷装订按以下要求:

    (一)试卷要求统一装订成册,装订顺序如下:

    1.封面

    2.试题命题审批表

    3.考场记录单

    4.成绩单

    5.试卷分析表

    6.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

    7.试卷样卷(空白卷)

    8.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

    9.学生试卷(需按成绩单显示顺序整理装订)

    (二)封面、试卷分析表等材料填写内容及签字须完整无遗漏。

    (三)试卷封面标定的应考学生数与装订的学生答卷数(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试卷上标注“缓考、旷考、免考”或“缺考”等字样)及学生成绩册上的学生数三者必须严格一致。

    第六十四条 试卷统一复查后由开课单位教务办统一保管,造册登记。

    第六十五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查的方式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制定考查方案,参照考试试卷装订要求,包含考查方案、部分或全部学生完成材料等,线上考试的,应有全部电子版备份和纸质样卷(按要求装订),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存档。

    第六十六条 专业课程考核资料原则上按学生行政班进行归档,通识教育课程及学生自主选课的课程,则按教学班进行归档。保管期限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5年,期满后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