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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任务安排及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9-01

    青海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任务安排及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规范本科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持续提升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任务安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反映教学任务安排的课程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教学活动、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依据。课程表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调停课是指因特定原因(如节假日、活动、突发事件等)或任课教师、教学设施等原因,对原定课程安排进行的临时调整(调课)或取消(停课)的行为。

    第五条 教学任务安排与调停课管理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和人性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效能。

    第二章  教学任务落实

    第六条 本科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承担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

    第七条 教学任务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确需调整的,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调整申请需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内容(如名称、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负责人等)、时限及预期效果。

    第八条 授课教师安排及教学任务落实的原则如下:

    1.资格准入原则。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确需聘请校外人员的,需提前申请并按学校外聘教师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2.履职尽责原则。为本科生授课是教师的基本义务。专任教师中的教授、副教授每年要带头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3.择优聘任原则。在统筹兼顾教师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基础上,优先选派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承担课程主讲工作。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核心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实践教学课程应优先安排具备相关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工作。

    4.质量保障原则。教师每学期主讲本科理论课程不超过3门,其中新开课程不超过1门。每门课程设1名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安排和实施负全面责任。 

    5.持续发展原则。每门课程教学团队不少于2名教师,鼓励每位教师至少熟悉2-3门不同课程的教学。

    第九条 本科教学任务由开课单位负责落实。程序如下:

    1.学院(中心)教学负责人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向各系部(教研室、课程组)下达专业教学任务,并协调解决任务落实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2.系(教研室、课程组)负责具体落实及协调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按照公开、公平、尽可能发挥教师业务专长的原则分配教学任务,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学院(中心)。

    3.学院(中心)负责人统筹落实本单位全部教学任务,确保学期全部教学任务均得到安排落实,教师教学任务安排合理。

    4.教务干事负责准备相关资料、准确录入本单位教学任务数据,并协同学院(中心)负责人做好检查确认、资料报送工作。

    第三章  排课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两学期制,教学安排以校历为准。排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安排教学进程。充分考虑先修课程与后修课程、理论环节与实践环节之间的衔接,合理、均匀地安排整个学期的教学进程。除集中实践课须连续时间上课外,其他课程原则上不能连排。课内实验的安排要与理论课程进度协调一致,并根据实验教学内容合理安排实验学时。

    2.合理安排教学周数。排课时教学任务从学期初开始至期末(集中安排的实践性环节除外),应保持连续、均衡,同一班级不得出现无教学任务安排的周次。课堂教学可以安排为每周上课、单周上课、双周上课;或者全学期上课、前半期上课、后半期上课,原则上课时数超过32学时的课程需全学期授课。

    3.合理控制课堂人数。开课单位负责组建课堂教学班(含重修班)。课堂教学班以行政班(小班)为主,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合班授课。专业课程合班最多不超过3个行政班(或人数不超过150人),公修课程最多不超过4个行政班(或人数不超过200人)。合班人数超过以上标准的,需进行评估、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教学资源充足的条件下应优先实行小规模班级教学。

    4.合理分布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每天授课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且不允许在同一班级连续安排4学时。学生课表中理论课周学时原则上不超过30学时。除少数实践类、艺术类课程可连续排课外,其他课程应按2小节为单位安排。

    5.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排课人数应与教室座位数、实验室设备台套数尽量相符。

    6.统一课程标准。不同专业合班排课时应保持学时、学分相同,考核标准一致。

    7.实行上下午排课制度。根据相关要求,原则上星期三下午、工作日晚上、周六周日不排课,其余工作日上下午均可排课。确因教学资源短缺等原因,需在其他时间排课的,要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8.统一编排发布。本科教学任务安排必须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落实并发布。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与落实,应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的下达和安排同步完成。

    第十一条 排课流程

    1.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生成教学执行计划,一般在每学期15周前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2.开课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本办法要求落实教学任务,确保无遗漏后,进行课程安排的录入工作,确保计划执行的完整性。

    3.教务处组织各学院、通识教育中心开展排课工作。

    4.排课结束后,公示课表。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确需进行合理调整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申请微调。

    5.每学期期末发布下一学期课表。

    第十二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课程教学安排。确因健康原因需调整者,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调整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调停课管理

    第十三条 调课是指对已排定课表的上课时间、地点、教师等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停课是指在某一时段内全面或部分停止正常教学课程的活动。

    第十四条 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应纳入学院考核。为保证教学质量,应严格控制调课率,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学期调课最多不超过4次,节假日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不计入教师的调课次数。

    第十五条 教师应服从校内教学需要,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除不可抗力和学校统一安排外,不得随意停课。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学院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安排的、涉及人数较多的调停课,须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并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教务处通知各教学单位执行。任何其他部门均无权下达调停课通知。

    第十七条 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课:

    1.教学计划临时调整,课程或学时变动;

    2.在执行中,发现排课确有不当,不利于学生学习或保证教学质量;

    3.参加学校同意的重要会议、项目申报等;

    4.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因公出差或岗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的。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1.无正当理由或影响教学秩序,无法保障教学质量的;

    2.任课教师上课当天提出调课申请的(突发事件除外);

    3.学生开展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教务处依据学校工作安排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调课办理流程

    1.任课教师申请。任课教师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调课,并上传相关附件。在能安排其他老师代课的情况下,应尽量不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2.开课单位审核。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负责人初审、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调课理由、教学安排调整后的合理性、代课教师资格等。

    3.教务处审批。调课学时数在4学时(含)以内的,由教务处负责教学运行的科室负责人审批;调课学时数超过4学时但未超过8学时(含)的,由教务处分管教学运行工作的处领导审批;调课学时数超过8学时或连续调课两周及以上的,须经教务处处长审批。涉及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调整,需报校领导同意。

    4.通知相关师生。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负责通知任课班级。

    第二十条 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本办法规定提前办理调课手续者,应先向开课单位负责人说明事由,并提前通知任课班级。开课单位及时通报教务处,并安排好调整方案。事后3个工作日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补办调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调课(含代课)者,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要调整调停课的,由学校统一安排通知,不计入开课单位的调课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