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本科学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青海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时间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能按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由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寄至学校教务部门,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内。
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程序:学生在开学报道之日起2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手续,由教务部门发放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的,需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一)款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以及入学后3个月内的复查工作,由各学院、校招生办公室和教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一)新生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学校即予以注册学籍。
(二)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报道注册时,学生须按照规定缴纳学费。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
第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除参军和创业外,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退役、创业期满后复学,可根据实际学习情况申请调整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学分与修业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课程学习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通过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应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学分,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最低学分要求,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如下:
(一)理论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三)军事训练、认识实习、社会调查、分散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1个实践周(不转换学时)计1学分。
(四)毕业设计(论文):时间一般安排在第8学期,理工类专业计为8学分,其他专业类计为6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按照选课相关要求进行选课。凡经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教学环节;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免修或免听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有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参加任课教师组织的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该课程免修,但不免考(需参加实践、实习;参加期中、期末考试等)。
(二)重修课程的学生,如所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冲突的重修课程。学生申请免听,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申请,经开课单位及任课教师同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方可获得免听资格。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4门。获批免听的学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提交作业,按时参加期中、期末考试或课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考核。未办理免听手续而不上课的学生,视为旷课。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美育、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均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重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择重修或选修培养方案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二)学生重修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按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学籍成绩标注“重修”字样。
(三)学生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一般应在下一学年补做或重做。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评定。
第十八条 以学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相结合进行考核评定时,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作业(报告)总数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必修课程,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两周设有补考。以项目、论文、大作业等形成性评价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以及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类的必修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并安排。未办理缓考手续或者期末考试缺考的学生只能申请重修。原则上期中考试不设补缓考。补考、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标记“补考”“缓考”字样。逾期不参加考试者,该次课程的考试成绩为“0”。学生申请缓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请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批准。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二)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校医院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三)考试期间如遇其他特殊情况,按学校统一安排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标记“旷考”字样;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青海理工学院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按照学生的修业情况,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等项目,经学院(中心)审核,报教务部门确认后,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可转换为相应学分,并以适当形式记入学业成绩单。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在校课程学习综合质量评价指标。具体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分以下 |
成绩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成绩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的成绩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本科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且所有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二)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特长,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或曾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本科一至三年级在校及服兵役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补考、重修、缓考通过的课程均不计入)。大三年级退役复学转专业学生需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安排在一年级第二学期(3月份)进行。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应保持学生班级人数的稳定,转出学生人数比例不超过入学当年本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0%,且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0%,具体名额由各学院各专业根据培养能力和学生成绩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优先录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申请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并同意——教务部门审查——教学委员会同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审批表(一式3份),在每年3月第三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到拟转入学院报名。4月第三周内,接收学院组织面试并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拟转入学院参加面试并考核,未参加者此次申请作废。
(二)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公示拟接收结果(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接收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报送教务部门,教务部门审查汇总后提交教学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审议通过的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议通过的学生在该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进入新专业学习。转专业学生应根据新专业教学要求补修转专业前相应课程。转专业申请一经被批准,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休学期间或受到学校处分的;
(四)普通全日制本科大二年级(含大二年级)以上的或大四年级(含大四年级)以上的退役复学学生;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二)学生申请转学,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包括学生在校综合表现鉴定、成绩单、载有该生信息同时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等材料。如患病转学,还需提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医学诊断证明等。
(三)学生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教务部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学校将相关转学材料寄转入学校办理后续事宜。学生跨省转学,由青海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后续事宜。
(四)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将转学情况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
(五)上述所提转学均指我校学生转出至其他高校学习,接收其他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参照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离校进行创业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五)其他情况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只能在正常教学周内申请,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休学申请。
(二)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同意,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后(因病休学的需增加校医院审核环节),报教务部门批准。
(三)学生休学一经批准,应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并离校。
(四)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创业,申请休学时间累计(含其他情况休学)不得超过2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复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前,必须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申请复学应当于开学2周内,经校医院负责人、学院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后,由教务部门核准。
(二)学生因其他原因办理休学期满,应于开学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后,由教务部门核准。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需在2年内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到期2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其复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休学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学习。
第八章 学籍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除第8学期外,一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2学分,给予学籍警示。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一)连续受到2次学籍警示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按学生课表实际学时统计)或实践周课程旷课累积达7天以上(不含7天);
(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必须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公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一)退学决定一经学校批准,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停止一切校内活动。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根据其修业情况发给相应的证书。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仍有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且未通过考核课程学分之和小于(含)12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准予本科结业,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不含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可在两年内通过进修方式返校学习,取得所缺学分,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完成者,以后不再换发。对合格后再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对受处分学生,毕业时如未解除其处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做解除处分决定发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已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5%(含)以上,但尚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低于25%者只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可参照《青海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要求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包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等。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所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