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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7-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省学位委员会授权下履行与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职责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士学位与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9—15人的单数,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推选或校长推荐,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该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风师德、深厚的学术造诣,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当选时应在职在岗,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设立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二)设有党组织的独立教学单位。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5至7人的单数。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原则上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二级学院院长兼任。

第十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换届须经公示,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二)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争议;

(四)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依照程序增补或调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增设或调整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负责本单位与学士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专业学士学位被授予人的资格审查,审议有关专业学士学位被授予人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学术诚信、答辩决议等,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审核有关专业的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处理本科生培养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研究制定本学院学士学位与本科生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本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六)审定本分委员会学士学位与本科生教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批准,组织召开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学士学位申请审核、学士学位信息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

(四)负责优秀学位论文的组织、评选、推荐工作;

(五)处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含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等重要事项。其他特殊情况,由主席、副主席商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通过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不少于到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经常性评审工作可根据需要分类进行。

第十八条 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会的委员,应事先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委员会请假。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表决统计结果须经主席或副主席审核签字后,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或取消连任资格,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因工作调整不再履职,应当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调整申请。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办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工作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任何学位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