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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理工学院教师听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9-01

    青海理工学院教师听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本科教育中心地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听课,促进教师教学交流与协作,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与人才培养质量,听课时数不单独计算工作量。

    第三条 教师听课遵循“全员参与、全面覆盖、注重反馈、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听课、评课与研讨,营造重视教学、崇尚创新的质量文化氛围。

    第二章 听课人员与听课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听课人员包括:承担教学工作的学校专任教师。兼职教师根据具体聘用协议(合同)执行。

    第五条 听课对象涵盖学校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和实践课。

    第三章 听课任务

    第六条 纳入助教计划的教师,按《青海理工学院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中本专业课程不少于4学时,其他课程不少于2学时。

    第八条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其中本专业课程不少于2学时,其他课程不少于1学时。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其听课任务按《青海理工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应在教研室内组织不少于2次公开课或教学观摩,并及时开展集中评课和教学研讨会,共同探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记录。

    第四章 听课要求

    第十一条 听课应聚焦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创新及教学成效,学习借鉴好的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 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反馈,重点帮助授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推动课程思政、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教学能力提升。

    第十三条 听课结束后,听课记录由各学院(中心)存档,并于学期末对本单位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听课工作由各学院(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院听课任务完成情况计入学院年度教学绩效考核,未达标者年度教学考核核减相应分值。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全校听课工作进行抽查、监督,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