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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理工学院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8-31

    青海理工学院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聘教师教学管理,明确课时费发放标准,高效使用教学经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银龄教师及其他专项项目资助的教师除外)。

    第三条 外聘教师是指教学单位因师资紧缺,为保障教学需要,经学校考核聘任,承担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含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人员。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遵守法律法规,师德师风优良,恪守学术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外聘教师需有相关教学经历,专业基础扎实,能胜任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及相关工作,具备开展信息化教学的能力。

    (三)了解本学科前沿知识,教学效果良好。

    第六条 聘任程序。教学单位应优先在校内聘任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确无法满足的,根据课程教学需要提出外聘教师聘任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聘任。聘任教师由开课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章  外聘教师工作要求

    第七条 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按要求制定授课计划,编写教案,制作教学课件,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 严格遵守《青海理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调课、停课。

    第九条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突出重点,理论联系实际,落实课程育人要求。

    第十条 采用适宜教学方法,注重课堂互动,着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认真布置并批改作业,及时做好课后答疑。

    第十一条 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应做好专业指导,并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规定,科学、公正地完成学生学业评价工作,包括命题、阅卷、成绩评定与录入(含补考)等。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与教学单位沟通教学情况,按时提交教学资料,自觉接受教学监督与检查。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由各教研室根据所承担课程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核算,经学院(中心)初审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发放相应课时费。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工作量按以下方法核算:

    (一)一般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核算,参照学校《青海理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执行。承担命题(含AB卷)、监考、阅卷(按自然班计)等工作的,每项按2课时核算。

    (二)合班数超过5个自然班的特殊课程,其教学工作量按不低于1.8倍、不高于3倍的系数核算。具体系数由开课学院审核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时费发放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课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150元/课时。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130元/课时。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100元/课时。

    (四)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教师(仅限实践性强的特殊通识类课程):70元/课时。

    第十七条 实质承担教学辅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每月不超过1000元标准发放,不满1个月的,按比例折算。

    第十八条 邀请对口支援高校、“双一流”高校专家来校开展学科前沿讲座所发生的费用,参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课时费发放按以下形式办理:

    (一)课时费按月发放,或按约定时间(如学期末、下学期初)集中发放。

    (二)教师应依法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