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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5-07-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相关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方式等由《青海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确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普通本科专业毕业生修完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纳入学分绩点计算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含2.0)。

第六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本科专业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

(二)攻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由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复核,列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表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十一条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学士学位,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学士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者,在获得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或宣布学士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听取学士学位申请人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士学位委员会复议制度。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到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核决定书面告知申诉者。

第十七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毕业或结业时因未达到第五条款条件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允许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课程重修、补考。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由所在二级学院完成审查后,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因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处分解除后且在学校最长修业年限内,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要求,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处分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讨论,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是否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标示具体培养类型。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如确实需要,经本人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均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并交由学校档案室存档。档案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学士学位授予清单、授予学士学位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清单等方面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